关闭

举报

  • 提交
    首页 > 招商引资 > 正文
    购物车
    0

    《关注》大名县工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(2014)

    信息发布者:wen19910501
    2019-03-18 07:53:04    来源:大名县人民政府网   转载


    发布时间:2015-06-23

    土地政策:

      入驻园区的项目,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/亩(不含土地价款)。项目用地实行挂牌出让,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程序办理用地手续,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5.6万元/亩。

    税收政策:

      入驻园区的项目,自协议确定投产之日起6年内,年亩均纳税达到相应额度时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(按现行财政体制,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15%;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20%)。

      1.当年亩均纳税达4万元以上的,前1-3年内所征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100%奖励给企业,4-6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50%奖励。

      2.当年亩均纳税达2万元-4万元(含4万元)的,前1-3年内所征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60%奖励给企业,4-6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30%奖励。

    规费政策:

      项目建设期县权范围内原则上实行“零规费”,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
    特殊政策:

   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可通过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。

      1.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厂区容积率达1.0以上的项目。

      2.年亩均税收贡献达15万元以上或年亩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。

      3.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。

      4.当年出口创汇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。

    政策执行:

      1.优惠政策兑现以项目按约定建设工期建成并投产达效为前提,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。

      2.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发改局会同审计、财政、统计、物价等部门认定。

      3.特殊政策的执行,由招商部门提出意见,报大名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。


    打赏捐赠
    0
    !我要举报这篇文章
   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,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村网通立场。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,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