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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06-23
土地政策:
入驻园区的项目,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/亩(不含土地价款)。项目用地实行挂牌出让,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程序办理用地手续,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5.6万元/亩。
税收政策:
入驻园区的项目,自协议确定投产之日起6年内,年亩均纳税达到相应额度时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(按现行财政体制,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15%;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20%)。
1.当年亩均纳税达4万元以上的,前1-3年内所征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100%奖励给企业,4-6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50%奖励。
2.当年亩均纳税达2万元-4万元(含4万元)的,前1-3年内所征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60%奖励给企业,4-6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30%奖励。
规费政策:
项目建设期县权范围内原则上实行“零规费”,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特殊政策: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可通过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。
1.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厂区容积率达1.0以上的项目。
2.年亩均税收贡献达15万元以上或年亩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。
3.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。
4.当年出口创汇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。
政策执行:
1.优惠政策兑现以项目按约定建设工期建成并投产达效为前提,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。
2.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发改局会同审计、财政、统计、物价等部门认定。
3.特殊政策的执行,由招商部门提出意见,报大名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。